粤财法[2015]3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深汕合作区国税局、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引导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税[2015]119号文要求规范研发支出会计处理和研发项目辅助账设置,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地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地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前年度已经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技术鉴定申请时,应向地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五)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 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 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13]71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