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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4号

——更新时间:2015-12-08 10:45:35 点击率: 556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4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中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的部分内容。具体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票种核定后,应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相关专用设备的授权发行工作。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普通发票领取实行验旧供新方式。在办理普通发票前台验旧手续时,单位和个人需持《发票领购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已作废的发票需携带全部联次)、已填开的红字发票联及有效的书面证明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开展普通发票网上验旧的地区,可通过相关办税平台或系统直接进行网上验旧,无需再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取消增值税普通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验旧工作。

三、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已开展“同城通办”业务的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本市内跨县(市)、区领取发票。尚未开展“同城通办”业务的地区,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仅限于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四、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参照上款规定。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方可作为入账凭据。

六、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

七、第二十条修改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对存放和保管普通发票需有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票,有专门存放发票的设施,有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鼠咬等措施。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与金税盘或税控盘分开存放。

本公告自2016年1月5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3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各环节的程序,适应信息管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市(不含深圳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置的普通发票票种外,省国税局负责设置其他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按照省国税局的统一要求确定。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 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式样、统一防伪、集中印制的原则。普通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省国税局统一招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和发放。

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发票),套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 承印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印发票,不得将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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