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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5)22号

——更新时间:2015-11-11 10:19:33 点击率: 7170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充分保障检举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6号)中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第三项的部分内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3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第三条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在提交检举材料时应署有或留有名称、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国税机关可对检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署有或留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

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委托其代理人提出;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明确负责具体联系的检举人,未明确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联系人。

第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检举案件的查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地)及以上国税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市(地)以下国税机关稽查局以及县(区)国税机关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举报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国税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答复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国税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市(地)及以上国税机关稽查局应在办公楼外设有单独的检举接待室;因办公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在办公楼外设立单独检举接待室的,应设立单独的检举接待室。

第八条举报中心设立检举专线电话,同时应配备必要的电话语音录音设备,确保电话处于线路繁忙或非办公时间时将检举人的来电自动转为录音;对设立的检举接待室可安装录音、录像监控设备。

第九条国税机关应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检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税务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十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十一条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属于当地国税机关管辖的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国税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对检举线索不清但留有联系电话的,举报中心可联系检举人请其尽可能补充提供信息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第十五条在电话接听检举过程中,税务人员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并使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见附件1)如实记录有关检举事项。

受理来访检举时,可引导检举人自己填写检举事项,检举人坚持口头检举的,税务人员应使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如实记录有关检举事项。记录完毕后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的,由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来访检举时,经检举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六条  多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七条举报中心原则上收取检举人提供的与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的会计凭据、会计账册等相关资料的复印、复制件作为检举材料。

第十八条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见附件2),送达受理回执的方式由举报中心视具体情况确定。出具受理回执前,应要求检举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与检举人署有或留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对不一致或者拒绝提供的,举报中心应及时告知检举人,按匿名检举处理。

第十九条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他人、捏造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举事项,税务人员可不予受理。

(一)检举人不能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无法明确被检举对象的,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其他诬陷他人、捏造事实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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