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现决定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详见附件),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商品名称 | 海关商品编号 | 备注 | 计量单位 |
大麦 | 10031000 | 种用 | 千克 |
10039000 | 其他 | 千克 | |
高粱 | 10071000 | 种用 | 千克 |
10079000 | 其他 | 千克 | |
木薯 | 07141010 | 鲜的 | 千克 |
07141020 | 干的 | 千克 | |
07141030 | 冷或冻的 | 千克 | |
玉米酒糟 | 2303300010 | 千克 |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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