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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修订后的《立法法》中有关税收等11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主席令第20号

——更新时间:2015-03-19 09:28:00 点击率: 3508

    新华社发布《立法法》全文,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立法法分为“总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适用与备案审查”“附则”等6章,共计105条。 
   
  其中,第八条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 
   
  以下为第八条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相关发文:主席令第2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附年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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