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规范 粤国税函[2015]105号
——更新时间:2015-02-26 12:03:39 点击率: 4143
粤国税函[2015]105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精神,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159号,见附件)的要求,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规范》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11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税收政策,包括国家及省级制定的各税种征收政策、减免税政策及征管措施。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
(二)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
(四)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
(五)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各市国税机关也可对具体税收政策的积极效应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反馈。
第四条 省国税局确定需要反馈专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省国税局各业务部门在税收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税收政策调整、征管措施改进的新要求,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通过下列途径,广泛收集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纳税服务、执法监督、复议诉讼;
(二)审计、涉税举报、信访查办、舆论舆情处理应对;
(三)各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书面质询、提案建议;
(四)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及建议;
(五)其他途径。
第七条 对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市国税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两种形式报送省国税局。
第八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是针对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的反馈,其内容包括所涉及税收政策的名称、文号,存在的具体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相关评价、意见和建议等。
第九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是针对某行业或某方面的重要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有问题、有数据、有建设性改进意见或建议的报告,涉及案件的,可以案例佐证。
第十条 市国税机关应于每年前三个季度,每季度报送一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反馈报告应一事一报,多报不限,质量优先。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每年至少报送一篇。
第十一条 市国税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本年度已报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目录。
(二)在本辖区内,当年如有因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导致以下情况发生的,请报送所涉及的文件名称、文号及有关情况:
1.被审计部门、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
2.税务人员被追究渎职罪的;
3.行政诉讼败诉的;
4.重大舆情及纳税人群体事件的。
(三)当年组织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的体会、新一年的工作设想及反馈报告题目。
第十二条 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从各市国税机关报送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中,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报告报送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领导决策参考,同时抄送相关业务部门和反馈单位。
第十三条 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可根据需要,就市国税机关反馈的某项问题牵头组织专题调研,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领导。
第十四条 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根据各市国税机关报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的时间、数量、质量进行考核。
对未按规定时间、规定数量报送的,反馈报告存在反映问题空洞、调研不深入、数据不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的,质量较差的,按绩效考评相关规定给予扣分。
对省国税局选用报送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领导决策参考,并得到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领导肯定性批示,及其他可以加分情况的,按绩效考评相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政策反馈质量,在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工作中,可以邀请纳税人及中介组织、专家学者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不影响相关政策的实际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税收政策事项以及业务对口部门间的反馈工作,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市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工作规范,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