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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

——更新时间:2008-01-31 02:43:03 点击率: 3387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5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新华社23日受权播发了《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6年底,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共有655件。这些行政法规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变化,有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因此需要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这次行政法规清理的原则非常明确: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决定》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比如,《铁路留用土地办法》《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等。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共92件,占清理总数655件的14%。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决定》公布后,对于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对于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目前,有的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了2008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还有的行政法规已经启动了修改程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涉及税务部门2件)
  序号:27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公布
  说明:已被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代替。
  序号:29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已被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代替。
附件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涉及税务部门4件)
  序号:11
  法规名称: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2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准 1982年4月1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1
  法规名称: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8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8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号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7
  法规名称: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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