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7〕20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行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超出《通知》规定幅度的,以及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确有必要在2007年度内进行调整的,应按《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6号)规定的调整方式以及在《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进行调整。
二、因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涉及需要退税或抵缴税款事项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后,应及时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大集中系统修改相应的应税所得率参数。
四、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税务分局所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随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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