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2006年09月30日] |
为规范税收户籍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工作安排,我局决定从2006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含两个县级市)范围内统一换发国税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已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内资、外资的纳税人)都应当换领新的国税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规定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安排 从2006年10月8日起开始换发新的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各纳税人的具体换证期限,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确定。 (二)纳税人办理换证申请的地点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主管国税机关对2006年1月1日至今年换证前新办税务登记,并且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不再另行收取换证工本费。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按规定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四、纳税人办理换证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一)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新版《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原件(只登记不发证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程序 (一)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应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换证的申请。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证件挂失报告手续,申请补发。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并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按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由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停止发售发票。 本次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纳税人可拨打12366国税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12366.GOV.CN)进行咨询及下载相关表式。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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