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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备案办税流程--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8:03 点击率: 2812

一、标题: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优惠备案办税流程--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二、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暂时没有内容!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条件: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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