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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契税的优惠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7:07 点击率: 3029

一、标题:
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契税的优惠
二、业务概述:
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契税的优惠。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5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四、办理部门:
征收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七、办理地点:
征收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九、办事程序: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 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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