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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综合优惠

现代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15-09-23 04:36:19 点击率: 5469

     咨询问题:

11.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咨询问题:

1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咨询问题:

13.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时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咨询问题:

14.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问题:

15.个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咨询问题:

16.银行自用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规定,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咨询问题:

17.银行自用的房产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规定,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咨询问题:

18.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三条规定,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咨询问题:

19.个人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咨询问题:

20.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吗?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咨询问题:

21.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吗?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咨询问题:

22.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咨询问题:

23.黄金交易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优惠政策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规定,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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