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2号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稍神,为方便我省省级非营利组 织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事宜,现就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为方便有关单位申报,我厅委托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负责统一接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并协助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免税资格申报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可遵循便利和自愿原则,向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递交。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3楼B室,联系人及电话:徐绚、钟慧芹,020-83646357、83646203。
二、经其他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经省编办登记管理的事ik单位),其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由省财税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三、从2015年起,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或当年新成立的,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或成立后次年的3月1日至31日,逾期只能在下一年度进行申请。
四、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团体需填写非菅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并按粤财法〔2014〕35号文规定报送有关申请材料。有关政策文件和申请表电子版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税政管理专栏中査阅和下栽。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020-83170062、83170305。
公文下载: 广东省财政厅1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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