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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工商规字[2018]2号

——更新时间:2018-03-22 03:27:40 点击率: 4502

穗工商规字[2018]2号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局注册处反映。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5日   

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简化名称登记程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主申报冠“广州市”或“广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五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在名称中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已在本市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名称近似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八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近似:

      (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表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的;

      (四)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五)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六)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已申报(核准)登记或注册的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

      第九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

      (二)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三)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四)足以使公众对其投资者、产品(服务)来源等产生误解的;

      (五)易与其他法人、组织名称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的;

      (六)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第十条 申报的企业名称涉及企业名称限制使用规则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编制企业名称限制使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可以作字号。

      第十二条 除分支机构名称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行业表述语;

      (二)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表述语。

      第十三条 除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同行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表述,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

      企业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登记的行业,也不得含有国家地区政策中禁止发展的行业。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使用“产业”或“发展”作为行业的,应当是其他行业的表述的后缀。

      第十七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修饰语。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设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第二十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标明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第三章 申报企业名称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自行登录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gzaic.gov.cn/)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主选择、申报企业名称,经系统检索通过后取得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未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出具不予申报企业名称凭证,不予办理登记,申请人需另行申报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涉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名称近似等限制使用规则文字和内容的,提示依条件申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允许申报登记,申请人可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示不允许申报,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可打印不予申报企业名称凭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有效期为1个月。

      申请人在1个月内未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的,可以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通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申请延期1个月。

      第二十六条 已经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拒不改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或拒不纠正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删除该名称,暂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

      附件

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限制规则,是指申请人自主申报冠“广州市”、“广州”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使用本规则确定为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按条件申报。

      第三条 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可将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第四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五条 企业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六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修饰语。

      该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 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人组成形式不同,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分别标明“(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第九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应为“厂”、“店”、“部”、“中心”、“所”、“院”等。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第十一条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

      第十二条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设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十三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标明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第十四条 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据其上级企业的组成结构、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冠“分公司”、“分厂”、“分店”、“分所”、“分院”、“营业部”、“中心”等,也可根据具体经营方式冠“宾馆”、“酒店”、“商场”、“餐厅”等。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内部具有多层隶属关系的行业分支机构,其名称可含其上级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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