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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围后的税会差异处理

——更新时间:2015-10-09 12:09:55 点击率: 81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9月1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紧接着于2015年9月2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相比与2014年6大领域的加速折旧范围,2015年的4大领域明显更加接地气;因为2014年的6大领域基本上属于“高大上”行业,能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并不会太多;而2015年的4大领域则是就业人口众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行业,尤其是轻工、纺织行业。

因此,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惠及的企业面会更加广。众多的会计同仁们,你们都做好准备来迎接这惠及民生的优惠政策了吗?

6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对于68号公告所说的“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我们分析一下。

一、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

1、缩短年限法。最低年限不得法定最低年限的60%。

2、双倍余额递减法。

3、年数总和法。

4、一次性全额扣除法。此法仅限于“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此处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因此,如果企业会计折旧方法与上述4种方法不同,必然会产生税会差异。

二、缩短年限加速折旧的税会差异分析

案例1:A食品公司2015年1月1日购进一套检测工具,不需要安装,直接投入使用,单价5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会计折旧采用的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年限5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率5%。该企业符合106号文和68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考虑税务折旧按3年,预计净残值率5%。

2015年A公司会计折旧=50*(1-5%)*11/(5*12)=8.708万元

2015年A公司税务折旧=50*(1-5%)*11/(3*12)=14.514万元

2015年A公司税会差异=14.514-8.708=5.806

以后年度税会差异可以以此类推计算如下:

表1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的税会差异分析

案例2:B食品公司2015年1月1日购进一套检测工具,不需要安装,直接投入使用,单价50万元(不含税)。该企业会计折旧采用的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年限5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率5%。该企业符合106号文和68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考虑税务折旧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B公司会计折旧如案例1的A公司一样,不再累赘。

B公司税务年折旧率=2/5=40%

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因此,可以计算出各年度的会计与税务折旧额及差异如下表: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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