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内容提要]《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有别于其他税种征收管理的方面作出了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汇总缴纳、纳税年度、纳税方式等问题。本章共包括七条(第一百二十四至第一百三十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中的一些原则性条款进一步细化规定,比如明确登记注册地、预缴税款数额的确定办法等,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管理部分的可操作性,使税法更易于理解,更便于遵守和执行。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优先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其次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细化优先适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内容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是关于居民企业纳税地点和汇总纳税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但是,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如何判断登记注册地,所以有必要在实施条例中加以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以前的内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了这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居民企业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对登记注册地可能两种理解,一种是企业的登记机关所在地,比如企业是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所在地是北京市海淀区;一种是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在登记机关的表格中所填写的企业的住所地。这两种地址可能不一样,比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外商投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这些公司的登记机关所在地都是北京,但是其公司登记时的住所不一定是北京,所以有必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企业的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这种标准对税务机关而言,简单明了,容易操作和判断,有利于有效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对于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境内的实际的办事机构地不一致的,可能会产生地区之间税收收入转移的问题,比如企业采取低税率地区注册,在其他地区经营的避税行为。对此,财政、税务机关将通过完善汇总纳税地区间所得税分配办法予以解决,严格企业登记注册相关办法,防范企业以避税为目的的登记注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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