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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7号公告: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0-09-20 08:57:41 点击率: 3137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7号),对自2009年度开始取消企业集团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集团未弥补累计亏损可还原回成员企业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文中所列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但是,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7号明确允许将集团未弥补累计亏损按照一定的方法分配回成员企业在5年内自行弥补。这样,纳税人不会因税收征管方式的变化而受到税收上的损失。

  二、集团未弥补累计亏损分配回成员企业的具体方法

  首先,划定分配范围。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由于其亏损尚未被合并企业完全弥补,方可允许参与分配亏损,盈利成员企业不得参与分配亏损。

  其次,明确分配公式。分摊方法为:按成员企业未弥补完的亏损余额占合并亏损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各成员企业实际应分配的亏损额。特别要注意准确划分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对应的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例:企业集团A下有3个成员企业B、C、D,其近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表

                  单位:万元

        A集团  B企业  C企业  D企业

  2008年   0    50   -20   -30

  2007年  -40    20   -10   -50

  2006年   10   -10   -10   30

  2005年   70   40    20   10

  2004年  -100   -20   -50  -30

  2008年底,企业集团A累计亏损为-60(0-40+10+70-100),成员企业B盈利80(50+20-10+40-20),成员企业C亏损-70(-20-10-10+20-50),成员企业D亏损-70(-30-50+30+10-30),按照分配公式计算,C、D各应分配亏损-30,允许C、D在以后5年内用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进行弥补。

  2007年底,累计亏损为-60(-40+10+70-100),按照附件填表说明1中“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累计亏损等于第1栏后,其余的年度的可继续结转亏损额填写零”之规定,不再往前对2007-2004年分配亏损。

  三、分配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这实际上是赋予本分配办法追溯效力。由于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已于2010年5月31日结束,规定集团未弥补累计亏损还原回成员企业弥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既保持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同步性,又允许纳税人对应弥补而未及时弥补的亏损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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