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率是否可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更新时间:2010-07-26 09:52:05 点击率: 3282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9]777号中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这些规定中均未涉及利率。而涉及利率的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是针对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又未涉及自然人。那么,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率是否可以就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了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部分……”因此,企业向关联自热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利率的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08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