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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10-05-12 09:22:00 点击率: 3634
问题内容:
  1.、外币为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弥补亏损时,是否以税务机关出具的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中的本年度利润总额(负数,人民币为单位)为准?
  2、“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中的“所得”是收入还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不是应该把收入,成本,费用等都换算成人民币填写在纳税申报表上计算出人民币的应纳税所得额? 而不是用美元的收入、成本、费用计算出美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把美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人民币的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负数)为准。
  2、应将收入、成本、费用等换算成人民币填写在纳税申报表上计算出人民币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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