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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如何理解构成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税费

——更新时间:2009-05-06 03:22:46 点击率: 3025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相关税费,是确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关键。
  一、取得非现金资产需要缴纳的税费
  企业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非现金资产,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存货、固定资产(设备)对外投资或换取其他资产,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换取其他资产,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换取非现金资产(含换取目标公司持有的第三方股权,不含换取目标公司的股权),应当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以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或者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5.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外,其他情形须要缴纳契税。
  二、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契税共同构成非现金资产的成本。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应纳增值税额,而不是销项税额,因此,与增值税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计入当期损益(营业税金及附加)。
  2.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四税一费”)的会计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或非货币性交易,应纳的“四税一费”计入取得非现金资产的成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非货币性交易采用成本模式情形下,应纳的“四税一费”计入换取的非现金资产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的,应纳的“四税一费”,冲减所有者权益。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除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缴纳的“四税一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相关税费的所得税处理由于企业缴纳的“四税一费”可以在发生的当期扣除,因此,凡计入当期损益的“四税一费”不作纳税调整,凡未计入的应当作纳税调减处理。相应地,构成非现金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税费,只能是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契税,而不能包括“四税一费”,否则非现金资产在折旧、摊销或处置时会造成重复扣除。
  例1:2006年6月30日,P公司向同一集团内Q公司收购其持有的S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两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S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总额4404万元,P公司净资产6000万元,其中股本4000万元,盈余公积140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5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P公司向Q公司支付如下:现金3431万元,产成品成本1000万元,公允价值1400万元,旧设备原价800万元,累计折旧4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自建房屋原价9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公允价值7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S公司在合并后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合并日P公司应确认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44040
    累计折旧7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500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7500
   贷:产成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80
     固定资产——设备8000
     固定资产——房屋9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50
     现金34310。
  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换取股权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应调增所得=(1400-1000)+(500-400)+(700-600-35)=565(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3413+1400+500+700+238=62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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