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收到教育费附加返还要缴税吗

——更新时间:2009-02-26 04:11:30 点击率: 3202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其实,对于教育费附加的返还款,是否应该并入企业所得税总额,新税法中已经作出明确,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可见,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都要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从税务机关取得的教育费返还也要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只不过不在实施条例的“其他收入”中另外列明。因为教育费附加返还本身是由于企业销售货物,或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而缴纳了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基础上缴纳的,所以不再将其作为新的收入类型了。但是其还是要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