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何优惠
——更新时间:2009-02-26 03:14:30 点击率: 2947
“ 我公司投资了一项重要的公共基础建设工程,2008年3月批准建设,当年10月工程建成投入运营,取得第一笔收入。在这期间,公司又投资了多项这样的工程。这些工程分别计划在2009年—2012年完成并投入运营。请问,公司投资这些重大工程后取得的营业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最近,一家建筑公司的财务人员向湖北省荆门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咨询员解释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按照《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以下简称《目录》),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财税[2008]116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该公司投资的这项公共基础建设工程,只要符合《目录》要求,就可以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来说,该公司在2008年—2010年3个年度取得的营业收入可免缴企业所得税,2011年—2013年两个年度取得的营业收入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公司建设的项目不属于《目录》里规定的公共基础建设项目,应就取得的营业收入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