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更新时间:2008-06-07 10:48:22 点击率: 3722

问题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设有一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请问,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请给分别说明。谢谢!


回复意见:

  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