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更新时间:2007-10-11 10:40:41 点击率: 3704
问:我司是2006年10月由自然人设立的一个有限公司,当地国地税都要求向他们缴交2006年所得税,国地税都说不用理对方,只向单方交所得税就行了,国税的依据是2002年后新成立的公司企业,所得税向国税交;地税的依据是国税发[2006]103号第二条: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二方面都得罪不起,交二重税于法于理不公,希望省局明确。
答:按财税[2006]1号文规定,新办企业由国税征管。判断是否为新办企业与出资人是谁无关,只与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有关,一般不超过25%为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归国税部门征管,非新办企业按国、地税征管的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判断,谁征管的投资者出资额占的比例大,就由谁管,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的非新办企业,由地税征管。您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您公司是否属新办企业,如属新办企业应由国税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