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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开始实施的财税政策(含政策全文链接)

——更新时间:2021-10-25 03:51:45 点击率: 1538

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二、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办事指南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粤社保函〔2021〕327号

为进一步做好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等相关工作,提高参保服务质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办事指南,办事指南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

《公告》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今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务院最新部署,《公告》明确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是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为便于企业准备合规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税务总局2015年制发《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帮助纳税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和享受优惠政策起到积极作用。考虑到部分中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准确归集、填写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一定难度,《公告》增设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

三是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公告》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政策四、《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粤府令第287号

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式实施。具体变化如下:

1、缴费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新增3类人群纳入保障范围;

3、宫外孕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畴,孕期4个月以下流产/引产人员可按医院意见申领生育津贴;

4、3年内均可申请报销。同时,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


政策五:《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10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10月1日起,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如下调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调整为不低于43公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此外,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适用第172号规定。


政策六:《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月1日起在京津冀区域内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10月1日起,在京津冀区域内施行统一的《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京津冀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各项处罚事项在裁量标准上统一采用“一把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裁量基准》统一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等7类53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持续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多次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裁量基准从严从重处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为营造京津冀区域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政策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强化了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并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同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及时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和清理。


政策八:《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简化了境外上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注册备案资料要求,对于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需要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鼓励创新产品尽快在我国上市;调整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检验报告要求,明确注册申请人可以提交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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