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下发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办法,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幅度和范围。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属于双方共同管理的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一事不二罚"原则。
(三十一)联合开展税收分析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税收分析,可以拓宽分析广度,挖掘分析深度,提升分析水平,为领导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有力支撑。
2.合作目标
联合开展税收分析,每半年向当地政府上报1次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联合税收分析小组,定期召开税收形势分析研讨会,研究当期税收形势分析的重点,开展税收定期形势分析和定项专题分析。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针对本地区税收运行特点、增减变化趋势、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联合对税收收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联合上报分析报告。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选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或区域联合开展定项专题税收分析,并联合上报分析报告。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每月向当地政府上报1次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三十二)联合开展税收调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税收调查,可以避免重复调查、重复填报,确保调查采集信息一致,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
2.合作目标
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开展税收调查工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部署税收调查,共享调查信息和结果,做到纳税人一次填报,税务机关一次采集。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充分利用联合调查的数据,搞好综合利用,深入开展全面或专项分析,必要时可联合上报调查分析报告。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对联合调查中发现的政策、征管以及其他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征管、防范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减免税调查和税收调查等工作要求,成立联合调查小组,联合制定税收调查实施方案,在方案的基础上明确调查的派发、整理、加工、处理、反馈的责任部门,明确调查的基本流程和环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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