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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更新时间:2015-11-11 10:45:45 点击率: 3529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拟在广州、珠海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为利于实施,现在广州、珠海市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向企业开具《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附件2)。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4)。

省国税局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并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

3.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

4.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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