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进出口及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3号

——更新时间:2009-08-31 09:51:46 点击率: 4468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3号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27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8月2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2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为2907291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1号、2005年第51号和2008年第58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