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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关于《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穗财规字〔2021〕1号

——更新时间:2021-06-18 02:23:24 点击率: 4241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我省、市财税等部门分别制定《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和《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均已期满失效。

2020年12月底,省财政厅等四部门重新印发《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该规定对部门职责略有调整。鉴于穗财规字〔2019〕5号文已失效,为重新规范我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重新制定了《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变化和内容

(一)主要变化和亮点。与失效的穗财规字〔2019〕5号文相比,重新制定的《办法》变化和亮点如下:

1.享受补贴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目录进一步完善。结合我市2020年的实施情况,调整和完善我市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目录。其中,将“广州市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由2019年版境外紧缺人才目录调至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境外紧缺人才目录在2019年版基础上增加“集成电路”行业,原“文化创意”行业调整为“文化体育创意”,并在目录增加30个工种。

2.进一步细化政策实施规则,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一是细化规则,如明确了申请人居民身份发生变化、获得人才资格所享受补贴的时点、申请人在广州工作的天数计算方法和对补贴的异议处理。二是简化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个人所得税数据,取消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申请材料。三是延长受理补贴时间。《办法》将受理期限由原办法的次年7月1日~8月15日,延至7月1日~8月31日。同时,为充分保障境外人才享受财政补贴,也避免申请人怠于行使有关权利,明确2020~2022年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但对2023年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不再设立补办申请期,也不予补办。四是初审部门由原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改为区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复核。

(二)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总则、补贴范围、补贴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

1.补贴范围:一是将市科技局起草的境外高端人才目录作为补贴人才范围;二是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的境外紧缺人才目录作为补贴人才范围,明确境外紧缺人才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30万元以上才符合补贴条件,防止申请补贴的紧缺人才标准过低过滥。此外,《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才除符合上述目录外,还须同时符合身份、工作和诚信三个条件。

2.补贴程序:一是受理时间为次年7月~8月31日,主要考虑税负差额需在次年汇算清缴6月30日结束后方能准确计算。二是受理审核程序。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各区科技部门负责初审,市科技局负责复审;属于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复审。三是明确所需财政资金的保障和分担原则。

三、政策效应

政策的实施将实实在在降低人才税负压力,对境外人才起吸引作用;间接降低了企业单位用人成本,有助于产业聚集和提升大湾区核心竞争力;鼓励境外人才长期安心在大湾区工作。

相关政策阅读: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规字[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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