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探讨
——更新时间:2010-04-19 02:16:31 点击率: 4031
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现行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现行规定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有五类。
1.标准费用扣除。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纳税时,每月可扣除2 000元的费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纳税时,每月可额外扣除2 800元。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参照境内无住所纳税人享受2 800元附加费用扣除。
2.社会保险支出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福利费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文件规定,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合理标准的出差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与职务有关的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在计算纳税时可扣除40%的展业成本。
5.捐赠类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以单行文的方式规定,纳税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及中国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捐赠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二)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1.基本费用扣除偏低。现行的工资薪金收入每月费用扣除额为2 000元,除此以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离退休工资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按此计算,工薪收入的扣除额可达到2 500元左右。既便如此,与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消费需求和物价上涨水平相比,2 500元左右的扣除额仍显得偏低。
2.无住所外籍人员允许附加费用扣除导致中外纳税人税负不公。2005年以前,无住所纳税人减除费用标准为4000元,是中国公民800元的5倍:2008年3月之后,调整为4800元,虽然差距缩小,仍为中国公民的2.4倍。过大的差异造成中外纳税人的税负不公。
3.外籍人员税前可扣除项目过多。现行税法为外籍人员设定了比较多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如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制定之初,对于吸引国际人才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外籍人员在我国国内收入形式呈多样化发展,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合理标准的出差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支出在收入中的比重逐步降低。但是,这类纳税人为利用税收优惠,在工资中硬性列出很多项目,以逃避纳税义务。
4.标准费用扣除没有更好地体现地区差异。在现行费用扣除中,应该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区生活水平的差异,但是最基本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体现地区差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受自然环境、历史原因、政策因素和生活习惯等影响,地区发展不均衡,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生活开支差距很大。费用扣除标准全国“一刀切”,造成物价水平高的地区生活实际开支的费用高于扣除标准,一部分开支得不到扣除,提高了税负。同时也把一部分不应纳税的人列入了征税范围。反之,物价水平较低的地区,纳税人的生活开支低于法定扣除标准,以致减轻了高收入者的税负。不仅影响个税的调节作用,也减少了这些地区的财政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建议
(一)应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中等收入家庭纳入免税行列
现行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在北京市只能使低收入家庭不纳税,中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中高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北京市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考虑就业人口负担人数,将家庭就业人口的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除以家庭人数,得出不同收入等级(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的家庭人均年扣除额。可以看出,低收入户的家庭人均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为10839元,大于其可支配收入10681元,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占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比重大于1,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其他四类收入等级家庭的人均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均小于其可支配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全国来看,中等收入家庭、中等偏上收入家庭、高收入家庭和最高收入家庭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统计局将家庭收入分为七级(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可以看出,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的家庭人均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大于其可支配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其他四类收入等级的家庭人均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均小于其可支配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要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税收政策应该助推中等收入者的形成而不是相反。因此,应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中等收入家庭纳入免税行列。
(二)取消无住所纳税人的附加费用扣除
为实现税负公平,建议取消无住所外籍人员的附加费用扣除,如果不能一次调整到位,可以分两到三次逐步取消,通过分步走的方式逐渐缩小中外纳税人之间的差异,直至实现完全的“国民待遇”。
(三)废止外籍人员各种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税改进程,如果外籍人员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等优惠政策不能立即取消,为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建议设定一个税前可扣除最高比例和最高限额,即未超过纳税人年度工薪所得可扣除最高比例和最高限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可税前扣除。
(四)基本费用扣除充分反映地区差异
根据我国国情,扣除费用标准既要考虑全国政策的统一性,也要兼顾各地纳税人不同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物价状况,还要考虑到制度的简便易行。对于经营所得按实际的成本费用扣除,对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用标准。对劳动所得则可以实行幅度减除费用标准。根据上述测算,全国的费用扣除标准大约在每月3 000元左右为宜,北京市在4000元左右合适。因此,可以在3000元作为全国基本扣除标准的同时,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省级地方人大根据各地区实际在上下20%的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