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个人所得税常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员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应到什么地方申报?

——更新时间:2009-03-23 10:40:53 点击率: 4047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取得其他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