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超额补贴个人所得税新政主要针对大企业
——更新时间:2009-09-22 08:57:20 点击率: 3768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近日发布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中,关于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扣缴个税等相关问题,财政部财科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在接受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33号文”的个税新规,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主要针对大企业。
据孙钢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的函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过去都有规定,但在执行中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或是执行不够严格,或是有些具体规定不够明确,基层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不知道该怎么办。此次大企业司的函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至于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本来都应该属于纳税范围,如果地方政府有一个补贴标准,就可以免税,但是超额发放了,就应该纳税。但也有的地方政府没有规定补贴标准,这就给税收部门在执行上带来了一定的困惑。这次大企业司对于这些补贴如何计税给予了明确。
孙刚还表示,国外对于企业福利的相关规定要比中国严格得多,如办公室的电话月结单,要求将个人电话挑出来个人付费。国外对于各种企业福利如何计税规定得非常细致,而国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对粗一些,而且在执行上还不是很严格。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的自查要求,实际上是对没有严格按照税法收税的行为进行纠正,对于一些模糊规定进行明确。这是在今年税收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严格执法的一种体现。
按照“33号文”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33号文”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33号文”还指出,对于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