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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3-10 09:27:24 点击率: 468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科 学 技 术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国资厅发分配[2006]1号

关于组织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
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
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做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84号,以下简称《纪要》)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文件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将会同科技部、北京市政府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选择部分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为做好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
  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对于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改革和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调动企业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促使中关村逐步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优势突出、技术创新活跃、自主知识产权大量涌现的科技园区。
  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股权激励的人员范围应严格限定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应来自于所有股东,不能单纯减让国有股权。股权激励的方式应灵活多样,积极探索股份期权、岗位分红权等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试点方案应科学规范,经国资委、科技部与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真正把试点工作做实做好。
  二、明确政策,规范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进行产权改革和股权激励试点,应严格遵循以下政策要求: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四)《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
    (五)《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
  三、精心组织,协调指导股权激励试点工作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为加强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产权改革和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决定成立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小组成员由国务院国资委、科技部和北京市国资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指导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务院国资委、科技部、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
  (二)科学规范拟订试点方案。
  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制订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主要载明以下内容:股本(资本)总额及其股权(份)结构,近三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股权(股份)的来源,股本设置及股权(股份)管理、处置,出售股权的价格系数,有关人员的效绩考核的评价、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等;同时应提供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说明及企业员工绩效评价等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试点方案申报程序。
  1.试点方案须经试点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及其他民主方式,听取职工意见。
  2.试点方案由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报经履行其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试点工作办公室组织会审。
  3.试点方案经试点工作办公室会审后,中央企业试点方案由国务院国资委会同科技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联合批复实施;地方企业试点方案经北京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市科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共同批复。
  (四)申报试点方案的有关要求。
  试点方案申报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于2006年2月底之前报试点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审核。试点方案经审批后,由各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组织实施。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总结经验,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科技部和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
  联系电话: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010)63193715
  科技部政策体改司(010)58881714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010)82690522
  邮箱地址:fenpei-fp@sasac.gov.cn
            zts_zcc@mail.most.gov.cn
       qhxie@zg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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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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