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都是针对纳税人发生的具体行为,而并非依据企业所属的行业性质来判断纳税义务的。
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在此背景下,中国外汇杂志邀请业内专家就“营改增”之后对企业现金管理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解读。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女士接受采访。沈女士负责毕马威北方区增值税业务,她具有丰富的国际间接税知识及国内增值税改革经验,长期参与政策咨询工作。
F&T=中国外汇《金融&贸易》
F&T:如果一家公司并不属于36号文通知中所规定的行业,但是这家公司经常向关联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之前,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请问这次“营改增”之后会给其带来什么影响?
沈瑛华: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营改增”政策(包括所有现行增值税政策)都是针对纳税人发生的具体行为而并非依据企业所属的行业性质来判断纳税义务的。也就是说,一家公司即使其主业不属于金融服务业,只要其发生了金融服务行为(包括委托贷款),就应该按照相应的政策规定就该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到委托贷款业务,“营改增”之后,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如果发生贷款利息支出,相关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税率从5%到6%是最直接的影响,然而从营业税转换到增值税,不仅仅是企业税负会发生变化,发票开具和经营模式等也可能随之变化。
F&T:如果委托贷款利息收入需要改缴增值税,那么,这部分税金具体该如何计算?
沈瑛华:如果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用取得的不含税贷款利息收入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6%来计算缴纳销项税即可(假设是含税价则需要除以1.06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可以抵扣成本和费用端获取的进项。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于3%的征收率。
F&T:某公司经常向其他关联公司借入委托贷款。“营改增”之后,这家公司支付委托贷款的利息时,会收到贷款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请问这等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吗?
沈瑛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借款方不可以就贷款服务产生的利息费用做进项抵扣。不仅如此,借款方发生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增加了借款方的融资成本。政策出台之前,曾经传闻利息费用不可抵扣只是暂时性的,但最终的法规中并未提及这一点,目前,也没有迹象表明该政策的“暂时性”。
F&T:之前,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要缴纳5%的营业税,加上其他地方附加费最多不超过6%。“营改增”之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这会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吗?
沈瑛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从之前的营业税5%,转变到6%增值税,提高了一个点。其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虽然税率没变,但由于其计算的基数增大,所以这些附加税费也会由此增加。而如前所述,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但是,企业的税负是否由于“营改增”而变化,不能仅就委托贷款一种行为而言,需要进行整体的考虑,例如其他费用类和资本性支出的进项税可能增加,从而使得总体税负依然可以实现降低。
企业需要准确评估“营改增”给自身带来的全面影响,实现所有进项应抵尽抵,进行增值税优化管理。
F&T:某公司在境内设有人民币资金池,集中管理境内下属所有成员公司的资金。请问“营改增”之后会对这样的资金池业务产生何种影响?是否跟资金池的归集结构也有关系?
沈瑛华:“营改增”新政规定,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这对目前企业集团之间常见的资金池业务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影响。鉴于资金池业务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从资金池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的一方需要按照6%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支付利息的一方却无法就其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即针对资金池业务的增值税链条并未打通。
F&T:某公司在境内设有外币资金池,集中管理境内下属所有成员公司的外币资金。请问“营改增”之后会对这样的外币资金池业务产生何种影响?是否跟人民币资金池相同?
沈瑛华:外币资金池业务与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类似,也存在增值税链条未打通的问题。同时,外币资金池业务还应注意,在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增值税税款的计算申报和开具发票等事宜时,采取何种汇率的问题。目前的政策是,企业可以使用交易当天的汇率或交易当月1日的汇率中的任意一种进行外币折算。但需要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算汇率,一经确定,12个月内不得更改。
F&T:某公司如果向境外关联公司进行境外放款,那这部分境外放款收到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沈瑛华:相应贷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除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外,大部分出口金融服务仍需要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目前的增值税免税只适用于极小范围的出口金融服务。
F&T:对于企业现金管理,“营改增”之后有否相关的节税或者避税的新模式或者能够优化的空间?
沈瑛华:如前所述,鉴于资金池业务的增值税链条并未打通,“营改增”后,关联企业之间需要重新考虑资金池的安排。值得注意的是,36号文给予了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特殊的优惠待遇,即集团内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则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统借统还”业务不同于资金池业务,指的是企业集团或者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本息,最后也由企业集团或者集团核心企业统一归还的业务。这一政策是原来营业税税制下优惠政策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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