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模糊的政策终于明确了!这些设备允许抵扣后我们的税负将下降不少。”近日,当客户王先生收到中国税网推送的一条最新政策后高兴地向我们表达了他的看法。
王先生所说的这个政策就是财政部11月2日公布的《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这个文件进一步明确煤炭采掘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彻底解决了一直困扰税企的问题,使得相关企业享受到政策红利。
缘起:抵扣范围界定不清,税企争议大
2015年3月30日出版的中国能源报刊登了一篇名为《煤企增值税税负亟需降低》的文章,文中写到:“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统计直报的全国大型煤炭企业分析测算,增值税转型后,煤炭实际增值税负提高1.4—3.0个百分点;煤炭企业中煤炭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高达11.82%,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4倍,以山东能源集团为例,2011—2014年增值税综合税负平均12.04%,增值税的转型反而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负。”
文章中披露现象在现实中的确存在,而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畸高的主要原因,与井巷相关设备及耗用材料等的进项税抵扣范围有着直接关联。但由于政策没有具体明确,在实际征管中,税企双方一直存在争议。企业认为除开拓巷道外,准备和回采巷道,并不实际构成会计和税法上的固定资产,这些支出都应该按照生产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税务机关则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煤炭生产企业巷道符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构筑物,那么,准备和回采巷道所耗用的设备、物资等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新政:明确抵扣项目,企业税负降低
财税〔2015〕117号文件的发布,对煤炭生产企业无疑是拨开乌云见太阳,一直困扰税企的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争议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文件不仅明确了抵扣范围,也对巷道、开拓巷道、巷道附属设备进行了定义,其内容为:
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文件的更大的亮点是所有巷道的附属设备,包括开拓巷道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新文件下发后,目前,煤炭生产企业仅在开拓巷道建设和掘进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这个过程后会形成固定资产即构筑物。除此之外,巷道耗用的物资、应税劳务和服务都可按该规定进行抵扣。
最后还要说的是,该文件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煤炭采掘企业将因为该政策的出台增值税税负明显下降或减轻,这对于目前正处于低迷时期的煤炭业而言,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