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自行外购钢材、水泥等主体材料用于工程项目,被称为“甲供材”。确切地说,“甲供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造有关产品时,自行采购各种工程耗费的主要材料并用于产品生产,涉及的其他有关劳务及辅料,交由有资质、有能力的其他专门企业承担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从征管实际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采取此种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与承担建造任务的建筑安装企业(乙方)由于计税依据的特殊性,给征管工作和企业财务核算工作都带来了许多问题,存在较多风险。
“甲供材”涉税风险
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税务监管问责风险;二是建筑企业涉税法律责任追究风险。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企业在经营方式上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合同形式: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材料采购,建筑企业只承担纯劳务和少量的辅助材料,双方只按各自的业务部分明确价款和结算方式,即所谓的清包业务;二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既有材料预算价款,又有纯劳务和必要的辅助材料的价款,双方在具体执行时,主要材料部分明确由甲方负责采购并扣减合同当中的材料总价,甲方的材料采购成本高于或低于合同总价款时,双方均不作材料部分的价款结算,其实质仍然是一种清包业务。
从财务与税务处理来说,“甲供材”金额计入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后所涉及的财务处理问题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至今国家没有统一、规范的财务处理规定。由于“甲供材”只是建筑企业计税营业额的一个特殊规定,其实际经营行为并未发生,造成了不同企业财务核算各异的情况。从长期的征管实践来看,建筑企业在“甲供材”业务的财税处理上,有以下方式并存在不同的涉税风险:
第一,一些建筑企业在财税处理上,以建筑企业实际承担的工程项目内容所取得的收入开具发票,作为企业账,计入营业收入,同时以企业确认并开具发票的营业收入加上甲方提供的材料金额,作为计税营业额,计提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从表面上看,此种处理符合规定,既没有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又没有影响国家税收,但从长远来看,由于企业的实际营业收入与应缴税金之间没有对应关系,会带来税务管理问题,若税企双方发生管理或财务人员变动,或者管理措施和手段不到位,很可能将“甲供材”涉及的税金误作为建筑企业多缴而抵补,造成明征暗退,给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
第二,有的建筑企业不管“甲供材”是否涉及税务风险,自己开具多少发票就申报缴纳多少税金,只要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就会侥幸过关。
第三,有的建筑企业在财税处理上,按工程耗用的所有料、工、费等,全额开具发票并作收入处理,由于材料发票的购买单位是甲方企业,款项也是甲方支付,因此,建筑企业将其作为因计税而增加的一项过渡性财税处理措施,将甲方购进材料的发票以复印件形式入账,作为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处理。其财务处理是:
1.按工程决算耗用的所有料、工、费等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2.收到甲方传递的甲供材料发 票复印件时:
借:材料——甲供材
贷:应收账款。
3.将甲供材料列入工程施工成本:
借:工程施工
贷:材料——甲供材。
4.计提、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并结转财务成果。
这种财务处理方式看来相当完善,解决了计税收入与应缴税金不匹配问题,也没有影响到企业经营成果的核算,但缺陷在于:
一是发票的购进单位与款项的支付方是甲方,乙方取得的是发票复印件,从发票管理上来说,是不符合规定的;
二是“甲供材”相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并没有实际发生此项业务,从财务会计制度角度来讲,是不符合规定的,造成了乙方虚增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三是税务机关无法审核发票内容及金额的真实性,造成管理问题,也带来了建筑企业虚开发票问题。
由于建筑企业计税营业额的特殊性,上述各种财务处理方式,都必须依赖于甲方的配合和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购进依据,否则,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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