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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发放补贴、津贴、补助和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

——更新时间:2015-06-19 04:53:53 点击率: 4952

(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政策是限额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补贴津贴补助
    (一)个人所得税
    对于补贴津贴补助,要区分不同的项目决定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免征以及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如企业以各种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超标差旅费等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发放交通补贴(如油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应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对于“合理工资薪金”规定,并且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没有限额限制,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作为“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
    福利性补贴如果不能满足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的,属于以下范围的,应作为企业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礼品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给员工发放礼品,符合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按照《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总结

总体来说,企业年金、发放补贴、津贴、补助和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核心在于根据各项支出的实质,分别按照工资薪金、福利费政策处理,特殊情况下给予免税或不征税的待遇。为便于各位比较记忆,我们将相关政策梳理如后表。
附件:企业年金、发放补贴、津贴、补助和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表 

项目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年金

缴纳阶段

企业缴纳部分

不超过比例的,不征

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超过比例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个人缴纳部分

不超过比例的,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比例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说

取得投资收益阶段

不征

领取阶段

按月领取年金,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按年或按季领取年金,平均分摊到各月计征

补贴津贴补助

除免征和不征项目外,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满足条件的,可扣除;否则,作为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

礼品

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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