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5%)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2.5%)
4、按照《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2023年起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00%扩到所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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