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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政策

——更新时间:2020-06-26 07:44:15 点击率: 2247

政策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发票开具问题、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额”等两栏不需填写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

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政策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四: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  

一、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政策五: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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