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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工商财税资讯动态

——更新时间:2021-05-06 02:26:24 点击率: 2028

政策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1年第2号 (点击标题,可查看详情)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政策二: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点击标题,可查看详情)

自2021年4月1日起,《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开始实施。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等劳动以及家政服务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8类特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啦!

各单位(组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理承诺书签订、特定人员参(停)工伤保险、申报缴款等业务!


政策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点击标题,可查看详情)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温馨提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政策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点击标题,可查看详情)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征管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点击标题,可查看详情)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同时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点击标题,可查看详情)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无需重复提供。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点吉标题,可查看详情)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政策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点标标题,可查看详情)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九: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6号 (点击标题,可查看详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点击标题,可查看详情)

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关税〔2021〕4号)、(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

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政策十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点吉标题,可查看详情)

就“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作出相关通知。


政策十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  (点击标题,可查看详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新型显示器件(即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件、Micro-LED显示器件,下同)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对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偏光片、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政策十三: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点击标题,可查看详情)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两项简并税费申报新举措。一是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二是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政策十四: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点击标题,可查看详情)

http://www.puyuecs.com/jinchukoushuishou/2021/04-21/17448.html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通知,出台了“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我国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下一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认真落实政策,助力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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