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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政策

——更新时间:2016-06-06 09:34:08 点击率: 3440

1、2016年6月起,增值税纳税人启用新版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等。其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并制定变更后表格的填写说明。

4、 自2016年6月1日起   增值税纳税申报需填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公告(2016)9号

从2016年6月1日起,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公告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营改增四大行业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以及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同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6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财会﹝2016)9号

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协议》),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服务贸易协议》涉及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内容有3项:一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具体要求按照内地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二是担任合伙人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三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已在港澳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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