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 |
广 州 市 |
深 圳 市 |
国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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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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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发票领用 |
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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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即《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使用期限 |
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试点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
2016年6月30日。结存的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
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期限 |
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 |
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结存的发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
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6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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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微信红包、刮刮奖)的抽奖兑奖 |
2015年12月31日已截止 |
2016年5月1日之后保留3个月过渡时间,过渡期间仍然可以正常抽奖、兑奖,2016年8月1日起不再抽奖和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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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点击可查看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 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0号
营改增试点,发票使用牢记这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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