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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财税[2016]23号

——更新时间:2016-03-02 12:03:16 点击率: 3861

财税[2016]23号

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政策,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契税新旧政策对照

(一)关于家庭唯一住房

原政策规定家庭唯一住房必须是容积率、面积、交易单价均符合规定的普通住房。新政策对容积率和交易单价已不再限定,不区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凡是住房面积符合规定的均可享受优惠。

(二)关于税率

对于首套住房,原政策对超过144平方米的税率是3%,新政策不再划分144平方米界限,统一规定为90平方米以上住房税率是1.5%。

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1%;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2%。

(三)关于如何申请优惠

我省纳税人申请契税优惠在手续上更加便捷,纳税人只需如实提交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诚信保证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即可依法享受契税优惠,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四)关于政策适用范围

广州、深圳不适用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我省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区均适用新政策。

二、营业税政策新旧对照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政策不变,仍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再区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即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由原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免征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政策不变,仍免征营业税。

(三)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等证明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四)关于政策适用范围

我省广州、深圳市不适用财税[2016]23号文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仍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我省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新政策。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契税的,只要符合规定税收优惠条件均可享受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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