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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企[2010]84号:退休后费用该如何列支?

——更新时间:2010-06-21 05:07:49 点击率: 3477
    2010年5月21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这个文件的下发让我产生了不小的感触。

  在财税实践中,或者说在近几年实际工作当中。我们发现,随着我国财税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很多具体的财税事项难题正在得到解决。就拿退休人员的支出来说吧,老的国有企业、中央企业,还有改制后新成立的国有企业,基本上每年都要为退休人员支付部分费用(如生活、医疗、丧葬费用等补贴)。这部分支出的具体依据不是没有,其实每隔几年财税部分都会颁布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实践中特殊情况较多、较细,往往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到头来,企业还是觉得这些支出“依据不明确,不便执行”。其实在以往的各种检查中,大家往往也是能放就放,毕竟退休是人人都要经历的,可以理解。

  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细化,各方面的要求都在进一步明确。关于退休人员的支出问题,2010年2月23日财政部办厅曾下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执行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10]23号 ),明确: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生活福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对离退休职工延期支付的生活、医疗等福利。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将供暖费补贴、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归集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根据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有关规定,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财务政策上不再规定列支的比例。企业申报职工福利费纳税扣除的具体项目、标准,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财务管理与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此次下发的财政部颁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对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列支办法更加进行了明确:

  一、按照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分为重组基准日之前退休的人员和其他情形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以及重组基准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统筹外费用。

  1、企业向重组基准日之前退休的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批准后,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比如:

  借:资本公积(留存收益)

   贷:其他应付

  2、其他情形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以及重组基准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统筹外费用均不得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仍需支付的,由重组后管理退休人员的企业自行承担。比如: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补贴)

   贷:其他应付款

  二、对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概念进行明确。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老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发放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性福利补贴。企业在管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时,应遵循:量力而行、公平合理、制度规范的大原则。

  三、《通知》还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统筹外费用支付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统筹外费用的合法合规性及支付情况予以关注。

  税收方面的政策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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