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率调整变化
2009年,我国4次调整出口退税率。1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自1月1日起,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2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自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等3325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4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自4月1日起,将CRT彩电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将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车辆后视镜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锁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次氯酸钙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共计上调了3802项出口商品退税率。6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自6月1日起,将罐头、果汁等深加工产品由13%提高到15%;将玉米淀粉、酒精由0%提高到5%,将合金钢异型材、冷轧不锈钢等由5%提高到9%;将箱包、鞋帽等由13%提高到15%;将部分塑料、陶瓷、玻璃由11%提高到13%;将剪刀等小五金制品由5%、11%分别提高到9%、13%。
截止2009年底,我国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应为5%、9%、13%、15%、16%和17%六档(不含零退税率),取消了11%和14%两档出口退税率。另外,还一个特殊退税率,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12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所以,从小规模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应当按3%退税。如果将出口货物为零退税率和3%退税率并入上述档次,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率应当包括0%(用于取消退税率)、3%(用于购进小规模企业货物退税)、5%、9%、13%、15%、16%、17%八档。
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时限
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文件的下发,是对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的补充。因为,随着2009年新增值税条例的颁布与实施,纳税人增值税的申报期限发生了变化,其中就包括小规模纳税的申报时限。对此,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调整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如果无法实现应当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顺延一个季度办理;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完善补充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计算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如果企业使用保税进口的料件,应如实申报所耗用的金额,并在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中扣减。同时,政策还明确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报关单、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以及其他凭证。此项政策的出台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修理修配飞机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原修理修配退税政策做了补充;二是明确了保税进口的料件,可比照进料加工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三是统一了申报退税所需提供的各类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规定,对因以下三类情况发生变化的,准予还按原退税率执行老合同: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二是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三是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此政策的调整是针对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扩大,国内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老长贸合同在实际交易中受到了影响。如果国内企业按原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执行的话,部分条件将限制企业不能享受按原退税率退税。例如,签订合同中限定1亿元享受政策的金额等。因此,国税发[2009]102号文件将优惠政策的条件适当进行了放宽。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于此项规定应属于一个特例将自产与非自产的出口货物全部并入了“免、抵、退”税的范围。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税。也就是讲,如果属于非自产的货物是不可以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申报退税的。但是,对外承包工程在新规定中明确了只要出口货物属于退税的范围,不在类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自产与非自产,均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另外,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四)为了适应海关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确保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正常运行,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9号)规定,如果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核销业务时,无法提供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税务机关据此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事宜。
四、升级出口退税审核及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升级为V8.10版本,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8.0版本、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10.0版本、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2.0版本。本次升级主要调整了出口报关单中海关扩大数据项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适应的征收率。
(二)为了及时准确办理出口退(免)税,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8号)明确,对于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但无信息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查询信息的申请要及时受理,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给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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