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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解读

2010年下半年税收政策归纳与整理之增值税篇

——更新时间:2011-02-09 02:18:11 点击率: 4306
    2010年下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很多,其中涉及增值税的政策就有14个,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明确是否征税及适用税率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5号公告),明确: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规定: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具体范围是指: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姜黄是指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二、减免税政策。

  1、《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规定: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8号)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与上半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此项内容相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以下两种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的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的种子。

  4、《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规定: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明确:为促进黄金市场发展,在对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继续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将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的税收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是指生产原料中蔗渣掺兑比例不低于70%的各类纸制品,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8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如果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在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公布:中国远洋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宁夏美利物流有限公司等106家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执行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将试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业务,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但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10、《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明确: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对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政策具体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也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1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规定:从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但必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对在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2)对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的规定,“受灾地区”是指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7个县的27个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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