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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办函(2017)87号

——更新时间:2017-07-05 10:42:01 点击率: 3780

粤国税办函(2017)87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的要求,为规范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冠名增值税卷票”)的管理,省国税局对冠名增值税卷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国税局制定了《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编码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代码编码表”)。冠名增值税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我省为44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号码为8位,编码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各地市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申领情况,合理规划企业冠名增值税卷票的代码和号码,严格按照代码编码表在发票代码第8-10位本市批次范围内为使用冠名增值税卷票的企业赋予发票代码、号码。各地市在年度内使用完本市所有批次的,可向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申领备用批次。
  二、冠名增值税卷票的印制由用票单位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中自主选择印制厂商,并与之协商确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中标厂商包括: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广西瑞熙特种票证印务有限公司、海口永发印刷厂有限公司、深圳中华商务安全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华森实业公司、广州市人民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四川新财印务有限公司、南通市现代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有效期为三年。
  三、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冠名增值税卷票印制情况的台账管理,每半年上报一次《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半年的统计表于当年7月10日前上报,下半年的统计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报送路径:数文智能管理系统/报表填报/《XXXX年X半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附件: 1.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编码表
            2.XXXX年X半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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