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 |
国税函〔2007〕1027号 |
成文日期:2007-09-30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低品位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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