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2015年力争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在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提出,2015年将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工作。
一、营改增将会对建筑企业带来重大影响
1、短期内建筑企业税负增加可能性较大
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当时测算的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根据笔者对一些建筑企业调查的情况,营改增后,如按能够全部正常取得抵扣前提下,税负为4.53%(不考虑工程外包等事项),实际税收负担增加36%(按营业税及附加税负3.33%)。这是由建筑业自身特点决定的:建筑企业既是产品安装企业,又是产品生产企业,税负较难转嫁,目前建筑业增值税抵扣链还不完整,个人承包的现象普遍,“甲供材”供应商将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开给开发商,部分原材料及占比较大的人力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税负增加较为明显。
2、将对建筑企业营业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建筑业属于微利行业,周期长、账期也长,一般建筑企业净利润只有3%,营改增后,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营业收入从原来的营业税收中剔除了应交纳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入降低。如营改增前收入为5000万元,营改增后,收入为4504.5万元(假设税率为11%),营业收入下降9.91%。收入会正常下降约9.9%;同时,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按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将进项税额从原价中扣除,资产账面价值变小,企业总资产将下降,总负债将上升,或将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
3、“营改增”对企业管理提出新要求
一是工程造价需要重新修订。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负由消费者承担,改变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会导致国家招投标体系、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预算报价、房地产价格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等一系列变化,对建筑业产品造价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是对建筑企业工程成本需要重新核算。“营改增”后,企业内部定额要重新进行编制,企业施工预算也需要重新进行修改,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
二、建筑企业应及早准备积极面对营改增
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已经是大势所趋,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有利于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的融合,促进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全行业的结构形式更趋合理,朝“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金字塔形结构调整等。
但是在推行的初期可能会加重企业税负,且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企业不能存在一个抵触或回避心理,应该积极去面对这种变化,及早准备,通过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自身的获利能力,增强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竞争能力,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带来的不利影响。把“营改增”看作是倒逼建筑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变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契机。
三、建筑企业积极面对“营改增”的基本措施与方法
1、加强财务管理。
建筑业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与方法经过几十年的运行,有预算、决算、审核,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完善,其结算的收入对于计征营业税来说比较可靠。营改增后,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要进行增值税的抄税、报税、认证工作,还要进行附加税费和个税的申报缴纳,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较以前征收营业税来讲,对涉税管理、账务处理的影响就较大,对会计核算要求更高了。
因此,要及时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相关财税变化和账务处理,调整财务预算指标,进行正确会计核算。要合理控制资金流向和加速资金周转,加强应收账款的清理、清收工作,尽量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同时在进行项目成本预算时,通过对企业现有的工程预结算系统、成本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系统做出合理的评估并做出科学测算和调整,做好企业财务的管理监督。
2、做好税收规划。
一是要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扣除额。要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提高抵扣率。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对于甲供材料建议改为签订甲方、总包单位和供应商三方协议,供应商给总包方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总包方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甲方,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税负;
二是要优化资产结构,减少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前投入,在营改增后提高机械化程度,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的同时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是要合理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及税款缴纳时点。针对建筑工程生产周期及收款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问题,建议建筑企业签定合同时合理确定付款时限,降低周期长的跨年工程中垫付大额税款等问题;四是要做好税务统筹工作,对于税负过高企业符合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就要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3、强化企业自身管理。
一是形成一个完成的纳税管理体系。通过对施工预算、招投标、业务分包、原料设备采购中强化对增值税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形成预算部门、经营部门、采购部门等系列相关部门及管理要求的一个管理体系;
二是需要要建立新的定价机制。合理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建立“价税分离”的定价机制,通过改变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转变建筑产品的定价、计价和结算方式,合理地将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转移到工程造价上,实现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三是在投标过程中,对业主方的招标文件里有关涉税内容的条款,如甲供材料、代购系统设备等方面,应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避免出现无法抵扣的情况。通过抓住“营改增”这次契机,及时调整经营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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