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收入超过80万元,2011年1月初在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20万元,税率为3%。2月份被强认为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为17%,在申报2月初申报时,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已代开发票的税率差额。请问此要求是否正确?如果需要补交,依据是什么?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所属月份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期满次月起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具体起始月份应根据其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计算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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